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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申請設立診所需備妥那些文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2-19 11:29 承辦單位:三民區衛生所

    1、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登記事項申請書
    2、建築物使用執照(正本驗畢歸還,留影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其建築物如於建築法施行前(60年12月22日)已使用之建築物,可以建築主管機關發給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代替,上開證明未記載面積者,應備地政單位核發之載有面積大小之保存登記證明文件。
    3、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醫事人員證書正本驗畢歸還留影本、符合各醫事人員法規規定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符合登記診療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明文件。(醫事機構免附)
    5、樓層平面配置圖、位置圖。
    6、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
    7、設施、設備之項目。
    8、醫事人員公會證明。(依申請機構類別至各該公會申請,如:申請醫事檢驗所請至醫事檢驗師公會)
    9、負責人近3個月內之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2張。
    10、機構所屬醫事人員需同時辦理執業登記。
    11、委託書。(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須附)
    PS.申請書以及檢附之影本文件每頁須蓋大章及負責人私章。
    **1建築物屬六樓以上之供公眾使用之集合式住宅,如有進行物件裝潢(如青鋼架、上通至天花板之隔間…等)。除須向工務局申請室內裝修證明外,另診所設立空間具備獨立出入口可連通至1樓人行道或走廊 (非住宅中庭 ),始能設立。如對室內裝修管理及申請有疑問者,可電話向本市建築師公會(07)3237248、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07)3230403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07)3373251查詢。
    **2相關申請表單請至本所網站(https://sam1.kcg.gov.tw/)首頁左上方點選「便民服務」-「表單下載」下載列印使用。

    類別:醫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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