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有需要申請行政相驗時,先打電話至衛生所(假日或非上班時 間委託保全公司代處理)表明申請行政相驗,後由衛生所人員或保全人員連絡醫師至指定場所相驗。(家屬事先準備往生者身分 証與疾病診斷書或疾病摘要(病歷相關資料)(2)當家屬取得行政相驗醫師相驗後開立之死亡証明書(臨時用),準備往生者身分証、疾病診斷書、死亡証明書(臨時用)及費用每件2000元(中低收入戶免收需有証明),於上班時間至指定醫療院所換領正式死亡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