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10年5月1日醫療器材法實施,醫療器材商(販賣業)必須先到衛生所申辦籌設後,檢附該籌設許可文件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及取得證明文件後,再到衛生所辦理設立核發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申辦醫療器材販賣業之籌設、設立所需文件資料如下:
1.醫療器材商申請案件登記事項申請書
2.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營業地址、場所、儲存醫療器材之倉庫及主要設備略圖及照片 (至少 4 張,含市招照片)
4.建物使用執照影本(僅老舊建築可向工務局申請合法房屋證明 及向都發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替代)
5.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預查申請表(指公司新增營業項目或新設 立公司);商業者,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公司或商業以外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其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依本法第 13 條第 4 項出具之同意函。
6.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一般行號免付)
7.公司組織章程影本(一般行號免付)
8.公司大小章
9. 醫療器材商聲明書
10.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正反影本(非本人親自遞件才須檢附)
11.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規費 1500 元 (籌設不需繳交規費,申請設立時才需繳交規費)
12.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設立地點土地使用分區若屬工業區且於南科管理局、加工出口區或軟體園區,須檢附該管理單位設立許可文件
13."技術人員〞之在職證明、服務證明、畢業證書及身分證正反影本(營業項目是輸入或維修者需檢附)
PS.申請書以及檢附之影本文件每頁須蓋店章及負責人私章
**設立於百貨公司時,免附建物使用執照,惟須另檢附百貨公司同意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建築物屬六樓以上之供公眾使用之集合式住宅,原則上不可設立醫療器材商,除非該醫療器材商設立空間具備獨立出入口可連通至1樓人行道或走廊 (非住宅中庭 ),始能設立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