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環保局核發水源供應許可證換證日期1個月內至本所辦理,並攜帶下列文件:
1.加水站(車)核准證明書
2.環保局水源供應許可證(影本加蓋水源公司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僅供該加水站使用)
3.衛生管理人員證書(效期內)
4.最近一年內出水口水質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5.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檢具,且附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負責人、設址、器材有變更者,應辦理歇業備查後依新設立規定重新申請